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7日
法释〔2024〕1号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华人民和民法典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纠纷,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同被告。
离婚纠纷,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